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甲○○
2樓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拾玖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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