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竟恒企業有限公司及乙○○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