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結夥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結夥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依前揭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上開應執行之刑中,附表編號1之罪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0月,屬不得易科之罪,故附表編號2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與不得易科之罪,定執行刑後,仍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添發┌─────────────────────────────────────────┐│附表:99年度聲字第2號│├──┬──┬───┬────┬────┬──────────┬──────────┤│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法院│案號│確定日│├──┼──┼───┼────┼────┼──┼──┼────┼──┼──┼────┤│1│結夥│有期徒│97年5月│福建金門│福建│98年│98年4月│福建│98年│98年5月│││竊盜│刑拾月│22日│地方法院│金門│度易│20日│金門│度易│8日││││││檢察署98│地方│字第││地方│字第│││││││年度偵字│法院│15號││法院│15號│││││││第31號│││││││├──┼──┼───┼────┼────┼──┼──┼────┼──┼──┼────┤│2│施用│有期徒│97年12月│福建金門│福建│98年│98年10月│福建│98年│98年11月│││第二│刑肆月│4日│地方法院│金門│度易│29日│金門│度易│19日(聲│││級毒│,如易││檢察署98│地方│字第││地方│字第│請書附表│││品,│科罰金││年度毒偵│法院│57號││法院│57號│誤載為20│││累犯│以壹仟││字第3號││││││日)││││元折算││││││││││││壹日│││││││││├──┼──┴───┴────┴────┴──┴──┴────┴──┴──┴────┤│備註│罰金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