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 媚婷峰 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胡宗典 律師被告廣博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中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