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鈞院
分別論罪科刑並定如附表所示之執行刑,現於福建金門監獄執行中,因於民國99年1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其於如附表所示之刑期終結前經法務部以99年1月14日法矯字第0999000958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
99年1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093號函及所附福建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按前揭規定,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為此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添發附表:
┌─┬──┬─────────────┬────────┬───┬───┬──┬───┐│編│受│判決│定應執行刑│入監│原來│縮刑│縮刑後│││刑├──┬──┬───────┼───┬────┤│刑期││刑期││號│人│案號│罪名│宣告刑│案號│執行刑│日期│終結日│日數│終結日│├─┼──┼──┼──┼───────┼───┼────┼───┼───┼──┼───┤│1│周│本院│重大│有期徒刑3月,│本院98│1年,如│98年│99年│12日│99年│││黃│98年│違背│如易科罰金以1,│年聲字│易科罰金│4月│4月││3月│││詩│城交│義務│000元折算1日│第25號│,以1,00│8日│7日││26日│││賓│簡字│致交│││0元折算││││││││第24│通危│││1日││││││││號│險││││││││││├──┼──┼───────┤│││││││││本院│重大│有期徒刑5月,││││││││││98年│違背│如易科罰金以1,││││││││││城交│義務│000元折算1日││││││││││簡字│致交│││││││││││第5│通危│││││││││││號│險││││││││││├──┼──┼───────┤│││││││││本院│重大│有期徒刑4月,││││││││││98年│違背│如易科罰金以1,││││││││││城交│義務│000元折算1日││││││││││簡字│致交│││││││││││第4│通危│││││││││││號│險││││││││├─┴──┴──┴──┴───────┴───┴────┴───┴───┴──┴───┤│備註:易科罰金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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