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38,32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0,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