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執聲沒字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其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現金保證,由具保人甲○○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乙○○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乙○○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一萬元現金保證,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將其釋放,嗣該案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聲請人依法傳喚、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保證書各一紙、法務部戶政連結系統個人戶籍資料二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二份、送達證書二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所最新資料報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證。參酌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仍未到案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一紙可佐,堪認受刑人已經逃匿,依上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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