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宏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宏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宏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㈠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4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確定;㈡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23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於
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於10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3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㈢、㈣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97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12月9日入監接續執行,同日起算刑期,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8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6月17日,並於101年5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3431號函及所附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