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7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佳欽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佳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佳欽因重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9年間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57號判決分別判處妨害自由罪有期徒刑7月、6月,重利罪有期徒刑3月,另重利罪共39罪、各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196號判決分別判處重利罪共15罪、各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9年10月25日入監接續執行,同日起算刑期,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8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7月10日,並於101年5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0881號函及所附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