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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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8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張鐘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鄭美玲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廖燦昌 ,嗣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變更為鄭美玲,經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陳報狀、第一商業銀行董事會函可憑,本院爰裁定准許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