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523號原告 張嘉戀 被告 許瑞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5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瑞恒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張嘉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星富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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