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蘇雲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雲萍於民國106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24日止累計336,173元正未給付,其中328,666元為本金;6,71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雲萍於民國107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4月02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24日止累計144,725元正未給付,其中141,061元為本金;3,015元為利息;64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27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8666元蘇雲萍自民國110年02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41061元蘇雲萍自民國110年02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22%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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