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刑智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刑智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錦雄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錦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陳錦雄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刑智上易第7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6月、11月、11月、9月、1年、1年2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提起非常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4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OOOOOOOOOOO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且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林惠君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