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5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宥蒼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壹佰壹拾壹年玖月拾玖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惟本案有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之情形,爰裁定撤銷本院上開裁定,並再開辯論,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龍忠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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