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0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被告 李家全李冠霖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准 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王詩銘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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