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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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522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趙碧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40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60,000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660號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鈞院111年度存字第1400號提存後,對相對人之財產進行假扣押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物,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660號裁定、111年度存字第1400號提存書等影本、相對人簽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等正本為憑,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