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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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莊永利┌──────────────────────────────────────────────────────┐│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甲○○│臺灣銀行臺東分行│96年8月10日│458,200元│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