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簡字第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另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仍適用第
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
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
所地雖在新竹縣○○鎮○○路○○○號4樓,惟兩造間之約定條
款第25條,既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條款可稽,自生排他合意管轄之
效力,故本件應由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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