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59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貳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另應送達被
告丙○○之訴訟文書無法送達,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
內向本庭陳報被告真正住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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