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傑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更正犯罪事實欄有關前科紀錄為「王傑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三案接續執行,於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九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毒品前科紀錄,素行已然不佳,且正值年輕力壯,竟不思以正途取財,僅因缺錢花用,即下手行竊,造成被害人受有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之損失,迄未為任何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刑法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案號│刑度│定執行刑│├──┼────────────┼─────────────┼─────┤│1│本院99年簡字第1334號│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0號│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3│本院100年度簡字第701號│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4│本院100年簡字第1084號│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