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468號聲請人 蘇雅玲 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添丁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103年度家聲抗字第7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得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自明。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非訟事件法就此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長期失業,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其100年度至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首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曾部倫
法官藍家偉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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