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黃鳳嬌
朱美珍 朱文斌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文德
朱文義 原告與被告 顏秀鳳 間返還保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