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救字第18號聲請人 李明晟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再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該62條規定乃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認定其無資力,符合法律扶助法規定審核准予扶助,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影本在卷以為釋明,本件復查無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情形,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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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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