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4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
主文甲○○之羈押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0日以被告通緝後遭警方逮捕歸案,認被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裁定羈押。茲因被告甲○○尚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待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認羈押原因已消滅,於96年11月16日釋放被告交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檢察官執行該署96年執己字第3095號案件之徒刑,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憑,爰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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