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23號上訴人豪嘉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22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60,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8,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