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266號聲請人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5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5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大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復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之規定,為相對人大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依上說明,即應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係位於桃園縣○○鄉○○路○段○巷○○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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