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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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3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縣○○鎮○○街中山巷112之1號。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予以裁定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本人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縣○○鎮○○街中山巷112之1號(但被告於覓保期間內,仍應繼續執行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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