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30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4樓之丙○○
巷4弄3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鍾堯航 法官巫淑芳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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