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原分配、重新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家訴字第一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原分配、重新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五日、同年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