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3號、101年度執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成因附表一等陸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因附表二等肆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建成因犯附表一等6罪、附表二等4罪(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宣告刑應為有期徒刑8月,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
7月,應予更正),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