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宜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聲請人所檢附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而有命補正及命聲請人到庭說明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101年5月3日下午4時45分到庭說明並補正相關資料,該裁定已於101年4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回執附卷可稽。詎聲請人就本院前開命補正事項迄今均未補正,亦未到庭說明,已放棄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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