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俊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