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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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美女 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管理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將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解約並領取保單價值準備金事項,業已解約完畢並共領得解約金新台幣(下同)506,597元可供分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編號六,其酌給管理人之報酬為1,000-6,000元間,本院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於本表所列酬金計付參考標準範圍內,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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