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吳峻丞 被告 邱育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815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卓穎毓
法官謝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