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陳明清 被告 沈采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33號,112年度金簡字第3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57號被告沈采麗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孫淑玉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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