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34號聲請人 林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2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高培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2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上東池餐坊 李登豐 京城商業銀行仁德分行林文彬111年12月25日36,992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