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松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松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松育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1年2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於同年間因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7年度審訴字第191號、第360號、第293號、第37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8月、8月、8月確定,上揭各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其於98年5月12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138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138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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