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告 季鈞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 律師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黃廷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註:
一、原告應於15日內提出被告96年7月至96年11月積欠聯繫業務及顧問費用新臺幣1,287,500元之證明文件。
二、被告應於15日內陳報就被告96年7月至96年11月積欠原告聯繫業務及顧問費用新臺幣1,287,500元一事是否爭執,如有爭執,應提出清償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