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上訴人勝淳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進
戴悅青 兼法定代理人 戴神祐
戴悅琦 上列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于珍 住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重訴字第22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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