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茗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零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伍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貳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