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定宇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家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定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定宇前因家庭暴力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據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在監執行時雖接受家庭暴力防治輔導,但僅單向聽取演講,未實施輔導教育及家暴團體處遇等課程,認仍有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
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聲請併命受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9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2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家暴犯犯案情節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臺北監獄個案輔導紀錄,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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