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蔡忠 和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
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3年6月23日經高雄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設立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5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又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係民法第62條所指之利害關係人,而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前揭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第五屆董事會104年度第二次會議紀錄、財團法人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第五屆董事會104年度第二次會議簽到簿、財團法人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財團法人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9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係規定董事選任方式、任期、業務及會計年度、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清算後賸餘財產歸屬等事項之調整等,性質上屬系爭基金會組織或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部分,僅係關於捐助章程訂定依據修正,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廖佳玲附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一條│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雄市教育事務財│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名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民│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九條│第九條││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不補。每屆董事││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由董事長召集董││期屆滿前一個月內,由董事長召集董事│事會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董事並││會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董事並按│按期交接。舊任董事屆期及自動解職。││期交接。舊任董事屆期即自動解職。││├─────────────────┼─────────────────┤│第十七條│第十七條││本會業務及會計年度為曆年制,以每年│本會業務及會計年度,為配合學校之學││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2月底│年度,以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報請主管│十一日止。每年八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機關核備。│定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印)。│關憑據影印)。│├─────────────────┼─────────────────┤│第二十條│第二十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本會之基金為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民小││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學之永久基金,非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的捐助。│後列入基金之捐助。│├─────────────────┼─────────────────┤│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清算││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之後,剩餘基金及財產應歸屬地方自治││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應將本會募集│團體。││民間捐助部分歸屬於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國民小學,原高雄縣政府捐助部分歸屬│││於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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