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14號上訴人 薛明吉
張琇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因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