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彭秋雲
弄10號被告 張仕育
20樓之1 廖瑞文
20樓之1 廖範文 邱佩玲 上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金重訴字第二○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