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海商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海商字第13號原告易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天福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達環球物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萬4,971.8元(見本院卷一第178頁101年2月4日民事準備㈤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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