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45號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大觀書社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羅筱茜 律師被告 簡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說明下列事項:㈠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出、拆除如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101年3月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B、C、D之建物、棚架、雨遮等所占有之土地部分,與 簡魚簡德發簡錦郎 等人設定地上權之土地位置、範圍,二者是否相同?如有不同,請指明上開地上權設立之具體位置及範圍為何?㈡上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B、C、D建物、棚架、雨遮是
否即為新北市○○區○○段21建號建物全部或部分?請具體指明二者相同及不同部分。
㈢就上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C部分之鐵皮屋,究屬何人所有?何時興建?並請提供屋內及屋外牆壁照片。
三、原告應說明下列事項:上開21建號房屋如即係上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指A、C部分,因登記為共有,被告有何法律依據可一人拆除全部建物。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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