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上訴人即原告玫瑰共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瑞梅 上訴人即被告 陳永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人即被告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4日所為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即被告提起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56,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