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 周力行 被上訴人 周姿羽
周子傑 周子豪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蔡逢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本院101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436條之2第1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10日內補具之。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4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於本院101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前開第二審判決係於101年6月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101年6月22日始提起上訴,核其聲明上訴狀並未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則依前開條文規定,毋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郭貞秀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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