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辰○○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 蒲潚華 、寅○○○、丁○○、庚○○、己○○○、壬○○、申○○、午○○、戊○○○、卯○○、未○○、酉○○○、子○○、丑○○、甲○、癸○○、辛○○、巳○○○、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4,9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6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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