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原告A01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陳立涵 律師 徐翊昕 律師被告A02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 律師複代理人 趙翊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慧萍